本案是典型的 “借婚姻索取财物” 被判全额返还彩礼的判例,核心在于法院通过 “短期闪婚、共同生活极短、无夫妻之实、多次重复相似婚史与纠纷” 的证据链,认定孙某以彩礼为目的缔结婚姻,违背诚信与公序良俗,依法支持返还全部 8.6 万元彩礼并准予离婚光明网。
核心事实与裁判要点
| 维度 | 关键事实 | 裁判理由 |
|---|---|---|
| 婚姻基础 | 2020 年 10 月相识同月登记,存续约 8 个月;近 4 年 3 段婚姻,均闪婚闪离光明网 | 结婚仓促,缺乏感情基础,模式高度相似 |
| 共同生活 | 共同生活≤1 个月,孙某长期在娘家,无夫妻之实;2021 年 3 月后失联光明网 | 未形成长期稳定共同生活,不符合彩礼的核心目的 |
| 彩礼与纠纷 | 收 8.6 万元;此前两段分别收 8 万、18 万,均因钱财矛盾分居、无夫妻生活光明网 | 高额彩礼 + 重复纠纷,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|
| 法律依据 | 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(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,请求返还应予支持)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| 直接适用,否定以彩礼牟利的行为 |
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
-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底线(民法典第 1042 条、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):彩礼的核心目的是促成长期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,而非仅完成登记。即便已登记,若实质背离该目的,且有证据证明以彩礼牟利,法院可判令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。
- 证据链是关键:本案并非仅凭单一事实下判,而是叠加 “多次闪婚闪离、共同生活极短、无夫妻之实、均因钱财矛盾破裂” 等高度关联的事实,形成完整的心证链条,排除偶然,认定其具有持续性、目的性的索取行为光明网。
- 区分 “正常彩礼” 与 “借婚姻索取”:正常彩礼是基于习俗与缔结婚姻的自愿给付;借婚姻索取则是以登记为对价、以获取财物为主要目的,婚后不履行夫妻共同生活义务,甚至刻意制造矛盾分居,本质上违背诚信与公序良俗。
实务启示与建议
- 对给付彩礼方:① 保留转账、收条、媒人证言、聊天记录等,证明彩礼性质与金额;② 避免闪婚,充分了解对方婚史与品行;③ 共同生活后及时固定居住、消费、就医等证据,证明共同生活状态;④ 若发现对方有多次类似婚史、拒绝共同生活、频繁索要钱财,尽快取证并咨询律师。
- 对接收彩礼方:① 拒绝以登记为筹码索要高额彩礼;② 婚后积极履行夫妻义务,形成稳定共同生活;③ 若确有身体不适等客观原因,保留病历、医嘱等证据,避免被认定为故意规避共同生活;④ 彩礼用于共同开支(如装修、家电、婚宴)的,保留票据,以备抵扣。
- 诉讼策略:① 离婚时一并提出彩礼返还,当事人为夫妻双方;婚约财产纠纷可将父母列为共同原 / 被告;② 重点举证 “是否以彩礼牟利”“共同生活时长与质量”“彩礼数额是否过高”;③ 若共同生活较短且彩礼过高,即便已登记,也可请求返还或酌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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